- 歐盟 AI Act 的高風險 AI 系統條款將於 2026 年 8 月 2 日全面生效[1],屆時所有在歐盟市場營運的 AI 系統——無論開發者總部設於何處——均須完成合規評估,違規罰款最高可達全球年營收 7% 或 3,500 萬歐元
- 美國聯邦層面至今仍缺乏統一的 AI 立法,但各州正快速分散立法:Colorado AI Act 將於 2026 年 6 月 30 日生效[2],Texas TRAIGA 已於 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3],截至 2026 年 2 月已有超過 45 州提出 AI 相關法案[7]
- 亞太地區 AI 法規呈現多元分歧態勢:台灣《人工智慧基本法》於 2026 年 1 月施行[4]、日本維持軟性治理路線、韓國推出 AI 基本法、新加坡以產業指引為主[9]——跨國企業面臨的合規挑戰空前複雜
- 建構跨國 AI 合規框架已成為企業的策略性必修課——以 NIST AI RMF[6] 為治理基底、EU AI Act 為合規天花板、在地法規為調適層,是最具實效的三層架構
一、2026 年:全球 AI 法規的關鍵轉折年
2026 年無疑是全球 AI 監管史上最具里程碑意義的一年。歐盟 AI Act 的核心條款——高風險 AI 系統義務——將於 8 月 2 日全面施行[1],結束長達兩年的過渡期;美國在聯邦層面未能通過統一立法的背景下,科羅拉多州與德州率先以州法填補監管真空[2][3];亞太區域則在台灣、韓國相繼通過 AI 專法後,形成了監管拼圖的新版塊。對於任何一家跨國營運的企業而言,2026 年的 AI 合規已非「是否要做」的問題,而是「如何同時滿足多國、多層級、多框架要求」的執行力考驗。
OECD 的 AI 政策觀測站資料顯示[5],截至 2026 年初,全球已有超過 70 個國家或經濟體發布了至少一項 AI 相關的政策、戰略或法規。從監管哲學來看,各國大致分為三大陣營:以歐盟為代表的「風險本位硬法監管」、以美國為代表的「行業自律搭配州法補位」,以及以日本、新加坡為代表的「軟性治理加產業指引」。三大陣營之間的差異不僅反映了不同的政治經濟傳統,更直接決定了企業合規策略的設計方向。
本文將從歐盟、美國、中國與亞太四大區域出發,逐一解析各主要司法管轄區的 AI 法規現狀與趨勢,並在此基礎上為台灣企業提供可操作的跨國合規框架與治理實務建議。
二、歐盟 AI Act:全球最嚴格的 AI 監管標準
歐盟《人工智慧法》(Regulation (EU) 2024/1689)於 2024 年 8 月 1 日正式生效[1],是全球第一部以風險分級為基礎的全面性 AI 立法。這部法規的影響力遠超歐盟邊界——正如 GDPR 催生了全球資料保護法規的浪潮,EU AI Act 正在重新定義全球 AI 產品與服務的合規基準線。對台灣企業而言,只要其 AI 系統的輸出在歐盟境內被使用,即便企業本身設立於台灣,同樣受到域外管轄權的約束。
2.1 風險分級制度詳解
EU AI Act 的核心架構是一套四級風險分類系統,從「不可接受風險」到「最小風險」,對不同風險等級的 AI 系統課以差異化的義務要求[1]:
| 風險等級 | 定義 | 典型應用案例 | 法規要求 | 生效時程 |
|---|---|---|---|---|
| 不可接受風險 | 對基本人權構成明確且不可接受威脅的 AI 系統 | 社會信用評分、即時遠端生物辨識(執法用)、操縱潛意識行為的 AI、利用弱勢群體的 AI | 完全禁止 | 2025/2/2 已生效 |
| 高風險 | 對個人健康、安全或基本權利產生重大影響的 AI 系統 | 信用評分、招募篩選、教育評分、醫療器材、關鍵基礎設施、移民與邊境管理 | 合規評估、風險管理系統、資料治理、技術文件、日誌紀錄、人工監督、準確性與穩健性要求 | 2026/8/2 |
| 有限風險 | 與人類互動或生成內容的 AI 系統 | 聊天機器人、AI 生成圖片/文字/影音、情緒辨識系統、生物分類系統 | 透明度義務(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互動、標示 AI 生成內容) | 2025/8/2 已生效 |
| 最小風險 | 對人權與安全影響有限的 AI 系統 | 垃圾郵件過濾、遊戲 AI、庫存管理 | 無額外強制要求(鼓勵自願遵循行為準則) | 不適用 |
2.2 高風險 AI 系統的合規要求
2026 年 8 月 2 日是所有在歐盟市場提供或部署高風險 AI 系統的企業必須牢記的日期。屆時,高風險 AI 系統的開發者(Provider)與部署者(Deployer)須滿足以下核心義務[1]:
風險管理系統(Risk Management System):企業須建立並維護貫穿 AI 系統全生命週期的風險管理系統,涵蓋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估與風險緩解四個環節。這不是一次性的文件作業,而是持續運作的管理流程——風險評估結果必須隨系統更新、市場反饋與技術變遷定期修訂。
資料治理(Data Governance):訓練、驗證與測試資料集必須符合明確的品質標準,包括資料的相關性、代表性、無錯誤性與完整性。企業須能證明其資料收集與處理過程考量了 AI 系統的預期用途、地理與人口統計因素,並採取了適當措施來偵測與處理資料中的偏見。
技術文件(Technical Documentation):企業須在系統投放市場前準備詳盡的技術文件,內容涵蓋系統的一般描述、設計規格、開發過程、監控計畫以及與適用標準的一致性說明。技術文件的目的在於使主管機關能夠評估系統的合規性。
日誌紀錄(Record-Keeping):高風險 AI 系統須具備自動記錄事件日誌(Logs)的能力,以確保系統運作過程的可追溯性。日誌應涵蓋系統的啟用時間、輸入資料的參考資訊、決策結果以及任何異常狀況。
人工監督(Human Oversight):系統設計須確保人類操作者能夠適當地監督系統運作、理解系統能力與限制、正確解讀系統輸出,並在必要時介入或停用系統。這一要求反映了歐盟「以人為本」(human-centric)的治理哲學。
2.3 通用目的 AI 模型(GPAI)的專章規範
EU AI Act 對通用目的 AI 模型(General-Purpose AI Models, GPAI)設有專章規範,這直接影響所有使用 OpenAI GPT 系列、Anthropic Claude、Meta Llama 等基礎模型的企業。所有 GPAI 提供者須履行基礎透明度義務——包括維護技術文件、提供使用資訊給下游部署者、遵循著作權法、以及公布訓練內容的摘要。而被認定為具有「系統性風險」(Systemic Risk)的 GPAI 模型——目前以累計訓練計算量超過 10^25 FLOPs 為參考門檻——則須額外進行模型評估、對抗性測試、事件通報並確保充足的網路安全防護[1]。
三、美國:聯邦缺位下的州法群雄割據
與歐盟的統一立法形成鮮明對比,美國在聯邦層面至今未能通過一部全面性的 AI 監管法律。儘管白宮於 2023 年發布了《安全、可靠且值得信賴的 AI 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14110),但其法律約束力有限,且隨政權更迭面臨政策方向的不確定性。在此背景下,各州紛紛以自身的立法權填補聯邦真空,形成了一幅複雜的監管拼圖[7]。
3.1 Colorado AI Act(SB 24-205)
科羅拉多州 AI 法案是美國第一部全面性的 AI 消費者保護法律[2],將於 2026 年 6 月 30 日正式生效(原定 2026 年 2 月 1 日,後延至 6 月 30 日)。該法案的核心特徵包括:
適用範圍:適用於在科羅拉多州營運或向其居民提供服務的「高風險 AI 系統」開發者(Developer)與部署者(Deployer)。「高風險 AI 系統」被定義為在教育、就業、金融服務、醫療保健、保險、住房或法律服務等領域做出或實質性地輔助「consequential decisions」(重大決策)的 AI 系統。
開發者義務:開發者須向部署者提供合理的文件與資訊,使其能夠理解 AI 系統的功能、限制、預期用途與已知風險;須公開揭露已知或可合理預見的風險類型;須在系統發布前進行偏見測試與緩解措施。
部署者義務:部署者須實施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須在重大決策前或決策後合理時間內通知消費者正在使用 AI 系統;須提供消費者對 AI 決策提出申訴的管道;須在已知 AI 系統導致演算法歧視(Algorithmic Discrimination)時於 90 日內通知州檢察長。
3.2 Texas TRAIGA(HB 1709)
德州《負責任 AI 治理法》(Texas Responsible AI Governance Act, TRAIGA)已於 2025 年 9 月 1 日生效[3],是美國目前已施行的最重要的州級 AI 法規之一。與 Colorado AI Act 相比,TRAIGA 的監管路徑有所不同:
重點在「高風險」決策:TRAIGA 將規範範圍限定在「部署者使用生成式 AI 來做出、或作為做出重大決策之重要因素的情形」。其「重大決策」(Consequential Decision)涵蓋就業、教育、金融、醫療、保險與住房等領域。
透明度與告知義務:部署者在使用生成式 AI 做出對個人產生法律效力或類似重大影響的決策時,須在決策前或決策後合理時間內告知受影響的個人,並提供申訴途徑。
反歧視條款:法案禁止使用 AI 系統進行基於受保護特徵(種族、性別、年齡等)的非法歧視,並要求企業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演算法歧視。
3.3 其他州法與聯邦層面動態
除科羅拉多州與德州外,多個州已通過或正在推進 AI 相關立法:伊利諾州的 AI Video Interview Act 要求僱主在使用 AI 分析影像面試時須取得應徵者同意;加州的多項 AI 法案涵蓋 deepfake、AI 生成內容揭露、選舉 AI 等議題;紐約市 Local Law 144 要求使用自動化就業決策工具的僱主進行年度偏見審計。截至 2026 年初,全美已有超過 45 州提出 AI 相關法案[7]。在聯邦層面,NIST AI RMF[6] 雖非強制法規,但已成為企業建構 AI 治理框架的事實標準,也是法院與監管機構評估企業「合理注意義務」的重要參照。
四、中國 AI 監管:分領域逐步管制
中國是全球最早對特定 AI 應用進行專項立法的國家之一。與歐盟「一部法規涵蓋所有 AI」的全面性立法不同,中國採取了「分領域、分批次」的監管策略,針對不同的 AI 應用場景分別出台專項法規,形成了一套層次分明但相對碎片化的監管體系。
深度合成規定(2023 年 1 月生效):針對 deepfake 與 AI 生成內容,要求服務提供者對深度合成內容進行標識、建立使用者實名制,並建立內容審核機制。這是全球最早的 AI 生成內容監管法規之一。
生成式 AI 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23 年 8 月生效):要求生成式 AI 服務提供者進行訓練資料的合法性審查、實施內容過濾機制、向用戶明確標示 AI 生成內容、並向主管機關進行演算法備案。該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向公眾提供生成式 AI 服務的組織。
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2022 年 3 月生效):針對使用演算法進行內容推薦的互聯網平台,要求演算法透明度、用戶選擇退出機制、以及不得利用演算法進行價格歧視。
AI 安全治理框架(2024 年 9 月發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人工智慧安全治理框架》是中國目前最全面的 AI 治理政策文件。該框架涵蓋 AI 研發安全、模型安全、資料安全與應用安全四大面向,並首次明確提出了 AI 系統的「安全評估」與「安全審計」要求,預示著中國 AI 監管正從單一領域的專項規範走向更系統化的治理架構。
中國的 AI 監管模式對台灣企業的啟示在於:即便在中國市場營運或向中國用戶提供 AI 服務,企業需要同時遵循多部專項法規而非單一 AI 法律。此外,中國對 AI 內容安全的要求(特別是意識形態合規與內容審核機制)與歐美法規體系存在根本性差異,企業在設計跨國合規框架時需充分考量這一特殊性。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演算法備案制度是全球獨有的監管機制——企業在中國境內提供演算法推薦或生成式 AI 服務前,須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完成演算法備案登記。這一要求沒有國際先例可循,台灣企業進入中國市場時需要額外投入合規資源。
五、亞太地區:日本、韓國、新加坡與台灣
亞太地區的 AI 監管呈現高度多元化的態勢。從軟性治理的日本到原則性立法的台灣與韓國,再到產業導向的新加坡,各經濟體選擇了截然不同的路徑,但都在嘗試在促進創新與管控風險之間找到平衡點[5]。
5.1 日本:軟性治理的領先者
日本選擇了「社會原則加產業指引」的軟性治理路線,迄今未制定專門的 AI 硬性法規。2019 年發布的《以人為本的 AI 社會原則》確立了七項基本原則——以人為本、教育/素養、隱私保護、安全確保、公正競爭、公平性/問責/透明性、以及創新。在此原則框架下,各主管省廳發布行業指引:經濟產業省(METI)發布了 AI 治理指引(AI Governance Guidelines),總務省針對電信 AI 發布了應用指引。日本的特色在於高度重視產業自律與多方利害關係人的對話機制,而非強制性的法律規範。
然而,隨著 EU AI Act 的域外效力對日本出口企業形成合規壓力,日本政府也開始研議是否需要在特定領域引入更具約束力的法規。2025 年日本政府成立了「AI 制度研討會」,探討是否針對高風險 AI 應用(如醫療、自動駕駛、金融)引入強制性規範。日本的監管演進值得台灣企業密切關注,因為日本與台灣在產業結構(半導體、電子製造、精密機械)與出口市場(歐美為主)上高度相似,日本的合規策略對台灣企業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5.2 韓國:AI 基本法的亞太先行者
韓國於 2025 年 1 月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AI Basic Act),成為亞太地區最早制定全面性 AI 專法的國家之一。韓國 AI 基本法的重要特色包括:採用高風險 AI 分類制度,涵蓋生命/安全、基本權利等影響領域;設立 AI 委員會作為跨部會協調機構;要求高風險 AI 系統的開發者進行影響評估(Impact Assessment);對 AI 生成內容課以標示義務[5]。
韓國法案與台灣 AI 基本法的時程高度接近,兩國的立法經驗可相互借鏡——特別是在高風險 AI 的分類標準與行業指引的制定速度方面。韓國在 AI 產業政策上採取了更積極的姿態,政府投入大量資源推動 AI 晶片、AI 醫療與 AI 製造,同時在法規面建立配套的監管沙盒機制,允許創新型 AI 應用在受控環境中進行測試。這一「促進與監管並行」的模式值得台灣參考。
5.3 新加坡:產業導向的務實路線
新加坡採取了全球最具產業導向的 AI 治理模式。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IMDA)於 2024 年發布第二版《AI 治理框架》(Model AI Governance Framework)[9],提出四項核心原則:內部治理結構與措施、人工決策過程中的人類參與、營運管理與監控、以及利害關係人的互動與溝通。新加坡的特色在於其「AI Verify」框架——一套開源的 AI 治理測試工具組,讓企業能夠自行驗證其 AI 系統在公平性、透明度、穩健性等維度上的表現。這一「工具先行」(tooling-first)的策略降低了企業的合規門檻,並為跨國企業提供了一個可操作的基準。
5.4 台灣《人工智慧基本法》:原則框架下的銜接挑戰
台灣《人工智慧基本法》於 2026 年 1 月 14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4],確立了「以人為本、永續發展、有效治理、合理問責」四大原則,並明定國科會(NSTC)為中央主管機關[10]。台灣選擇原則性立法而非細則管制的路線,一方面保留了政策彈性,另一方面也引發了產業界對「合規標準何時明確化」的焦慮。目前最受關注的下一步是數位發展部(MODA)預計於 2026 年上半年發布的高風險 AI 分類指引——這份指引將直接決定哪些企業的哪些 AI 系統需要優先合規。
從全球法規銜接的角度來看,台灣 AI 基本法面臨三項關鍵挑戰。第一,與 EU AI Act 的互通性:台灣大量科技企業的產品與服務進入歐盟市場,需要確保在地合規框架能夠對接 EU AI Act 的要求,減少企業的重複合規成本。第二,與 OECD AI 原則的一致性:台灣 AI 基本法的四大原則與 OECD AI 原則高度一致[5],但在實施機制的具體化方面仍需快步跟進。第三,子法與行業指引的時程壓力:原則性立法的有效性取決於後續子法的速度與品質——若子法制定進程過慢,企業可能長時間處於合規標準不明的灰色地帶。
台灣企業當前最務實的策略是「雙軌並行」:一方面密切追蹤 MODA 高風險分類指引的進展,為在地合規做好準備[10];另一方面,對於已經或計畫進入歐盟市場的 AI 產品,直接以 EU AI Act 標準進行合規建設——這筆投資不僅服務歐盟市場,也為未來台灣子法出台後的在地合規打下堅實基礎。金管會已率先發布金融業 AI 應用核心原則,衛福部與勞動部的行業指引也在研擬中,企業應積極參與公眾諮詢程序,在標準制定過程中確保產業實務的可行性被充分考量。
| 國家/地區 | 立法模式 | 核心法規/框架 | 風險分級 | 罰則機制 | 2026 關鍵事件 |
|---|---|---|---|---|---|
| 歐盟 | 硬法:全面性風險本位監管 | AI Act (Reg. 2024/1689) | 四級(禁止/高/有限/最低) | 最高全球營收 7% | 8/2 高風險條款全面生效 |
| 美國(聯邦) | 行政命令 + 自願框架 | EO 14110、NIST AI RMF | 無統一分級 | 無聯邦層級罰則 | NIST AI RMF 持續更新 |
| 美國(科羅拉多) | 州硬法 | Colorado AI Act (SB 24-205) | 高風險系統 | 州檢察長執法 | 6/30 正式生效 |
| 美國(德州) | 州硬法 | TRAIGA (HB 1709) | 重大決策 | 州檢察長執法 | 已於 2025/9/1 生效 |
| 中國 | 分領域專項立法 | 深度合成規定、生成式 AI 辦法 | 無統一分級(按應用分) | 各專項法規規定 | AI 安全治理框架持續演進 |
| 日本 | 軟性治理 + 行業指引 | AI 社會原則、METI 治理指引 | 無法定分級 | 無(依賴行業自律) | 研議特定領域硬法化可能 |
| 韓國 | 原則性立法 | AI Basic Act (2025) | 高風險系統分類 | 待施行細則明定 | 施行細則與行業指引發布 |
| 新加坡 | 產業指引 + 自願工具 | Model AI Governance Framework | 無強制分級 | 無強制罰則 | AI Verify 2.0 更新 |
| 台灣 | 原則性基本法 | 人工智慧基本法 (2026) | 待子法訂定 | 基本法未設罰則 | 1/14 公布施行;MODA 高風險指引 |
六、企業跨國 AI 合規框架:三層架構方法論
面對全球碎片化的 AI 法規版圖,台灣企業不可能為每個司法管轄區建立一套獨立的合規體系——這不僅成本過高,更會導致內部治理的混亂。根據 Deloitte 的 AI 治理研究[8]以及 NIST AI RMF 的指導原則[6],我們建議企業採用「三層架構」的跨國合規方法論:
6.1 基底層:NIST AI RMF 為核心治理框架
NIST AI RMF[6] 提出的 Govern-Map-Measure-Manage 四功能框架,為企業提供了一套與法規中立(regulation-agnostic)的 AI 治理方法論。以此為基底層的優勢在於:它不綁定任何特定國家的法規要求,但其治理原則與全球主要 AI 法規高度相容。Govern——建立組織層級的 AI 治理政策、角色與流程;Map——識別與分析 AI 系統的風險來源與影響範圍;Measure——評估與量化 AI 系統的風險程度,建立指標與閾值;Manage——實施風險緩解措施並持續監控。企業在此基底層上建立的治理能力,可通用地服務於所有國家的合規需求。
6.2 合規天花板層:EU AI Act 標準
對於在歐盟市場營運或計畫進入歐盟市場的企業,應以 EU AI Act 的要求作為合規標準的上限[1]。原因有二:第一,EU AI Act 是目前全球最嚴格的 AI 法規,滿足其要求通常也意味著滿足其他國家的要求;第二,正如 GDPR 的「布魯塞爾效應」(Brussels Effect),EU AI Act 正在成為全球 AI 合規的事實標準——許多國家的後續立法都在參照其風險分級與合規要求。具體而言,企業在以下面向應對齊 EU AI Act 標準:風險分級方法論、高風險 AI 系統的技術文件要求、合規評估流程、以及透明度義務。
6.3 在地調適層:各國特殊要求
在基底層與天花板層之上,企業需針對各營運市場的特殊法規要求進行在地化調適。例如:在中國市場需額外滿足演算法備案、內容安全與訓練資料合法性審查的要求;在美國各州需關注特定的消費者通知機制與偏見審計要求[2][3];在台灣需銜接 AI 基本法與個資法的雙重合規[4];在新加坡可善用 AI Verify 工具作為合規驗證的輔助[9]。在地調適層的關鍵在於「增量管理」——僅在基底層與天花板層無法涵蓋的部分進行額外投入,避免重複建設。
七、合規時程總覽與行動方案
以下整理 2026 年全球 AI 法規的關鍵時程節點,協助企業規劃合規行動的優先順序[7][8]:
| 日期 | 法規事件 | 影響範圍 | 企業行動項目 |
|---|---|---|---|
| 2026/1/14 | 台灣《人工智慧基本法》公布施行 | 所有在台營運並使用 AI 的企業 | 啟動 AI 系統盤點、組建治理工作小組、追蹤子法進程 |
| 2026/2/2 | EU AI Act AI 素養義務生效 | 在歐盟營運的所有企業 | 對 AI 系統操作者進行素養培訓 |
| 2026 Q1-Q2 | 台灣 MODA 高風險 AI 分類指引 | 台灣市場的高風險 AI 部署者 | 比對盤點結果與分類指引,識別合規缺口 |
| 2026/6/30 | Colorado AI Act 正式生效 | 在科羅拉多營運或服務其居民的企業 | 完成風險管理政策、消費者通知機制、偏見測試 |
| 2026/8/2 | EU AI Act 高風險條款全面生效 | 在歐盟市場提供高風險 AI 系統的所有企業 | 完成合規評估、技術文件、風險管理系統、人工監督機制 |
| 2026 Q3-Q4 | 韓國 AI Basic Act 施行細則發布 | 在韓國市場營運的企業 | 追蹤高風險分類標準與合規細則 |
| 2027/8/2 | EU AI Act 全面施行(含所有條款) | 歐盟市場所有 AI 系統 | 確保全線產品與服務完成合規 |
7.1 即刻行動(2026 Q1):盤點、評估與意識建立
合規的第一步永遠是「知道自己有什麼」。企業應由資訊部門主導、法務與各業務部門配合,建立全面的 AI 系統登錄冊。盤點範圍不僅包括自行開發的 AI 系統,也應涵蓋所有使用的第三方 AI 服務——包括 SaaS 產品中嵌入的 AI 功能、使用的生成式 AI 工具(如 ChatGPT、Claude、Copilot)以及供應商提供的 AI 模組。同步進行高階主管的 AI 法規簡報,確保董事會與 C-level 管理層理解全球 AI 法規態勢對企業的影響。
7.2 短期佈局(2026 Q2):差距分析與框架建構
完成 AI 合規差距分析(Gap Analysis)——將企業 AI 系統的現狀與各營運市場的法規要求比對,識別需要優先處理的合規缺口。針對進入歐盟市場的高風險 AI 系統,應在 8 月 2 日前完成風險管理系統、技術文件、日誌紀錄機制與人工監督流程的建置。同步啟動 Colorado AI Act 的合規準備——建立風險管理政策、消費者通知機制與申訴管道。
7.3 中期深化(2026 Q3-Q4):制度運作與持續改善
將 AI 治理嵌入企業既有的治理架構——將 AI 風險納入企業風險管理(ERM)框架,將 AI 合規納入內部稽核計畫。建立模型生命週期管理流程,涵蓋開發、測試、部署、監控、更新與退役的完整治理節點。追蹤各國子法與行業指引的最新發展——台灣 MODA 的高風險分類指引、韓國施行細則、EU AI Act 的執法案例——並據此調整在地合規措施[8]。
7.4 長期願景(2027 年以後):合規文化與競爭優勢
成熟的 AI 治理能力不僅是合規成本,更是企業的策略性資產。在國際供應鏈中,具備完善 AI 治理框架的企業將享有合作夥伴的優先信任;在資本市場中,ESG 報告中對 AI 治理的充分揭露將提升投資人信心;在消費者市場中,負責任的 AI 使用將成為品牌差異化的新維度[8]。企業應建立定期的 AI 治理成熟度評估機制,持續追蹤國際法規演變,並將合規經驗轉化為標準化的內部知識資產。
八、AI 治理框架建構實務
無論企業選擇以何種順序因應各國法規,一套穩健的內部 AI 治理框架都是所有合規工作的基礎。以下從組織架構、流程設計與技術基礎三個維度,提供可操作的建構指引。
8.1 治理組織架構
企業應設立AI 治理委員會作為跨職能的常設機構,至少涵蓋以下角色:技術長或資訊長(擔任主席)、法務長(負責法規合規)、風控長(負責風險管理)、資料長(負責資料治理)、以及關鍵業務部門代表。委員會的核心職能包括:制定 AI 使用政策、審核高風險 AI 專案的部署申請、處理 AI 倫理爭議、協調跨國合規標準,以及定期向董事會提交 AI 治理報告。在董事會層級,應確保至少一名董事具備 AI 素養,能夠對 AI 風險報告進行有效質詢[8]。
8.2 AI 系統風險評估流程
企業應建立標準化的 AI 系統風險評估流程,對每一個 AI 系統從以下五個維度進行評估:決策影響力——系統的輸出是否直接或間接影響個人的重大權益(就業、信用、健康、教育)?資料敏感度——系統是否處理個人資料、敏感屬性或機密商業資訊?自主性程度——系統的決策是否有人工審核環節,還是全自動執行?規模與範圍——系統影響的人數規模與地理範圍為何?可逆性——系統做出的決策是否容易撤回或修正?依據上述評估,將 AI 系統分為高、中、低三個風險等級,並為每個等級設定差異化的治理要求——高風險系統須經獨立驗證與持續監控,中風險系統須完成自我評估與定期覆查,低風險系統僅需基本登錄與記錄。
8.3 供應商與第三方 AI 管理
現代企業的 AI 合規挑戰不僅限於自行開發的 AI 系統。大量企業使用的 AI 能力來自第三方供應商——SaaS 產品中嵌入的 AI 功能、透過 API 調用的大型語言模型、供應商提供的 AI 模組等。EU AI Act 明確規定,AI 系統的「部署者」(Deployer)即便不是系統的開發者,仍須對系統在其業務場景中的合規使用承擔責任[1]。這意味著企業不能將合規責任完全轉嫁給供應商。
企業應在採購流程中納入 AI 合規評估——要求第三方 AI 供應商提供模型說明書(Model Card)、資料治理聲明、偏見測試報告與風險評估結果。合約中應明確約定供應商的合規義務、資訊揭露範圍、事件通報時限與賠償責任。對於關鍵業務場景使用的第三方 AI 系統,企業應進行獨立的驗證測試而非僅依賴供應商的自我聲明。
8.4 持續合規監控機制
AI 合規不是一次性的專案,而是持續運作的管理流程。企業應建立三類監控機制:法規動態監控——指派專人或委託外部顧問持續追蹤全球 AI 法規的最新發展,每月彙整法規更新摘要提交 AI 治理委員會;系統效能監控——對已部署的 AI 系統實施即時效能追蹤,偵測模型衰退(Model Drift)、資料分布變化與異常預測行為;合規狀態監控——建立合規儀表板,呈現各 AI 系統在各營運市場的合規狀態、即將到來的合規時程節點以及未解決的合規缺口[6]。
九、結語:從監管碎片化到治理能力統一化
2026 年的全球 AI 法規地景,呈現出一幅前所未有的複雜圖像。歐盟以最嚴格的硬法樹立全球標竿[1],美國以分散的州法拼湊出監管覆蓋[7],亞太各國則在軟性治理與原則性立法之間探索各自的路徑。這種碎片化的監管現實短期內不會改變——事實上,隨著更多國家加入 AI 立法行列,複雜度只會持續上升。
對台灣企業而言,正確的因應姿態不是消極等待法規明確化,而是主動建構自身的 AI 治理能力。AI 治理能力是「可遷移」的——一家在 EU AI Act 框架下建立了完善治理體系的企業,當面對台灣或其他國家的新法規時,只需進行增量調適,而非從零開始[8]。反之,等到法規一一生效才手忙腳亂地應對,不僅合規成本更高,更可能錯失國際市場的准入窗口。
從更宏觀的視角來看,全球 AI 法規的趨同化是一個不可逆的長期趨勢。OECD AI 原則[5]已為各國提供了共通的價值基底,ISO/IEC 42001 等國際標準正在搭建跨國合規的互認橋樑,而 EU AI Act 的「布魯塞爾效應」正在將其標準輸出至全球。那些及早建立國際級 AI 治理能力的企業,將在這一趨同過程中佔據先行者優勢——不僅是在合規層面,更是在贏得客戶信任、進入國際供應鏈與吸引頂尖人才方面。
AI 法規的進化速度或許無法趕上 AI 技術本身的疊代速度,但法規的方向是清晰的:透明、負責、以人為本。企業若能將這些原則內化為組織文化而非僅視為合規負擔,便能在法規的每一次更新中看到的不是風險,而是機會。
最後,我們想強調的是:AI 合規不應被視為一項獨立的法務工作,而是企業數位轉型戰略的有機組成部分。一套設計良好的 AI 治理框架,不僅能保護企業免於法規處罰,更能提升 AI 系統的品質與可靠性、增強利害關係人的信任、降低 AI 專案失敗的風險,最終為企業創造實質的商業價值。這正是「合規即競爭力」的核心理念。
超智諮詢的 AI 治理與合規團隊深耕全球 AI 法規研究——從 EU AI Act 的合規評估、美國各州法的差距分析,到台灣 AI 基本法的企業銜接策略,我們提供端到端的跨國 AI 合規導入服務。無論您的企業正面臨哪一國的法規挑戰,我們都能量身打造最高效的合規路徑。聯繫我們,讓我們協助您將全球 AI 法規的合規壓力轉化為國際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