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已有超過 160 套 AI 倫理準則發布[1],但多數企業仍缺乏將原則轉化為可執行治理機制的組織能力——AI 治理的核心挑戰已從「是否需要」轉向「如何落地」
- EU AI Act[2] 於 2024 年正式立法,建立全球首部以風險分級為基礎的 AI 監管法規,高風險系統須通過合規評估方可上市,違規罰款最高達全球營收 7%,直接影響所有在歐盟營運的台灣企業
- NIST AI RMF[3] 提出 Govern-Map-Measure-Manage 四功能框架,為企業 AI 風險管理提供了可操作的方法論,已成為全球 AI 治理的事實標準
- ISO/IEC 42001[7] 作為全球首個 AI 管理系統國際標準,為企業建構系統化的 AI 治理體系提供認證框架,預計將成為跨國企業供應鏈的必備資格
一、AI 治理為何是上市企業的必修課
當 AI 從實驗室技術走進企業核心業務流程,它所帶來的已不僅是效率提升的機遇,更是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治理挑戰。對上市企業而言,AI 治理已從可選的前瞻佈局,演變為董事會層級的必要議程。Jobin 等人[1]對全球 AI 倫理準則的系統性分析揭示了一個關鍵事實:儘管已有超過 160 套 AI 倫理指引被發布,橫跨政府機構、國際組織與企業,但在透明性、公正性、安全性等核心原則上,各框架之間仍存在顯著歧異。這意味著企業不能簡單地「遵循某一套標準」,而必須建構自身的治理能力來駕馭這一複雜的監管地景。
從台灣上市企業的角度來看,AI 治理的迫切性來自三個維度的壓力。首先是法規壓力。金管會自 2020 年起持續強化公司治理守則,明確要求上市櫃企業將 ESG 與風險管理納入董事會職權,而 AI 系統的偏見風險、資料隱私風險與營運決策風險,已成為 ESG 報告中不可迴避的揭露項目。歐盟 AI Act[2] 的域外適用效力更使得在歐盟市場營運的台灣企業必須直面合規要求。其次是市場壓力。國際品牌客戶與供應鏈夥伴日益要求供應商提供 AI 使用的透明度報告,缺乏 AI 治理框架的企業可能在供應鏈稽核中被降級甚至排除。最後是信任壓力。AI 決策失誤引發的品牌危機、訴訟風險與股價波動,對上市企業的影響遠大於非上市企業。
1.1 從 AI 倫理到 AI 治理的典範轉移
Floridi 等人[5]在 AI4People 倫理框架中提出了五項核心原則——行善(Beneficence)、不傷害(Non-maleficence)、自主性(Autonomy)、公正性(Justice)與可解釋性(Explicability)。這套框架為 AI 倫理提供了哲學基礎,但企業需要的不僅是原則,而是將原則轉化為可執行、可衡量、可稽核的組織機制。Mäntymäki 等人[4]將「組織 AI 治理」定義為一套涵蓋規範、流程、角色與工具的系統,旨在確保 AI 系統的開發與部署與組織目標及法規要求保持一致。這標誌著從抽象的倫理討論到具體治理實踐的典範轉移。
1.2 AI 治理失敗的代價
對上市企業而言,AI 治理的缺失可能引發連鎖式的負面效應。模型偏見導致的歧視性決策可能招致主管機關調查與鉅額罰款;資料治理不善導致的隱私外洩可能觸發個資法的賠償責任;AI 系統的不透明性可能使企業無法向監管機構說明決策依據,進而影響業務許可。更根本的是,缺乏 AI 治理的企業往往陷入「AI 專案遍地開花、但無人為風險負責」的困境——各部門自行導入 AI 工具,卻沒有統一的風險評估標準、模型生命週期管理流程或事件應變機制。Raji 等人[6]在其內部演算法稽核框架中明確指出,企業 AI 治理的最大缺口不在技術,而在於「問責差距」(Accountability Gap)——當 AI 系統出錯時,沒有明確的責任歸屬與處置流程。
二、AI 治理框架的三層架構:戰略、流程、技術
建構有效的企業 AI 治理體系,需要一個兼顧頂層設計與底層執行的系統化框架。根據 NIST AI RMF[3] 的指導原則以及 Mäntymäki 等人[4]對組織 AI 治理的研究,我們將企業 AI 治理框架分為三個相互支撐的層次:戰略層、流程層與技術層。
2.1 戰略層:AI 治理的頂層設計
戰略層定義了企業 AI 治理的方向與邊界。其核心要素包括:AI 治理政策聲明,明確企業對 AI 使用的立場、原則與紅線;AI 風險偏好聲明(AI Risk Appetite Statement),界定企業願意承擔的 AI 風險類型與程度;AI 治理組織架構,確立董事會、管理層與執行層在 AI 治理中的角色與權責。戰略層的關鍵在於將 AI 治理從 IT 部門的技術議題提升為公司治理的核心議題,並獲得董事會層級的承諾與資源配置。
2.2 流程層:AI 生命週期的治理節點
流程層將治理原則嵌入 AI 系統的完整生命週期——從需求評估、資料收集、模型開發、測試驗證、部署上線到持續監控與退役。每個階段都應設置明確的治理檢查點(Governance Checkpoints)。例如,在模型開發階段,應進行影響評估(AI Impact Assessment)以識別潛在的偏見與公平性風險;在部署前,應通過獨立的模型驗證(Model Validation)確認模型的效能與安全性符合預定標準。Raji 等人[6]提出的端到端內部稽核框架特別強調,治理流程必須具備「摩擦力」——即在 AI 開發速度與治理嚴謹性之間取得平衡,避免治理流於形式。
2.3 技術層:治理的數位化基礎設施
技術層提供治理流程所需的工具與平台支援。這包括:模型登記(Model Registry),記錄所有 AI 模型的中繼資料、訓練資料、效能指標與部署狀態;自動化公平性測試工具,在模型開發與更新時自動檢測偏見;模型監控儀表板,即時追蹤線上模型的效能衰退(Model Drift)、資料分布變化與異常預測行為;稽核軌跡系統(Audit Trail),完整記錄 AI 系統每一次決策的輸入、推論過程與輸出,確保可追溯性。Shneiderman[8] 強調,可靠、安全且值得信賴的 AI 系統需要在技術設計層面就嵌入人類監督機制,而非事後補救。
三、董事會與高階管理層的 AI 監督職責
AI 治理的成敗,最終取決於組織最高層級的承諾與參與。對上市企業而言,董事會對 AI 的監督職責已從「值得關注」升級為「不可推卸」——這不僅是治理最佳實踐的要求,更是法規合規的必要條件。台灣金管會發布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明確要求董事會應監督公司重大風險,而 AI 系統作為影響企業營運決策的關鍵技術,理應納入董事會的風險監督範疇。
3.1 董事會的 AI 治理職責
董事會在 AI 治理中應承擔三項核心職責。第一,核准 AI 策略方向。董事會應審議並核准企業的 AI 發展策略,確保其與整體業務策略一致,並評估 AI 投資的風險報酬比。第二,監督 AI 風險。董事會應定期聽取管理層關於 AI 風險態勢的報告,包括模型風險事件、合規狀態、倫理爭議與資料治理指標。第三,確保 AI 治理資源。董事會應確保企業配置充足的人力、技術與財務資源來支撐 AI 治理體系的運作。Shneiderman[8]在其以人為本的 AI 框架中強調,有效的 AI 治理需要多層級的組織監督——從團隊層級的品質檢查到產業層級的認證標準,每一層都不可或缺。
3.2 建立 AI 治理委員會
在董事會之下,企業應設立專責的 AI 治理委員會(AI Governance Committee),作為 AI 治理的常設執行機構。該委員會的組成應具備跨職能代表性,至少涵蓋以下角色:技術長或資訊長(擔任主席)、法務長(負責法規合規視角)、風控長(負責風險管理視角)、資料長(負責資料治理視角)、業務部門代表(確保治理機制不脫離業務現實)。AI 治理委員會的核心職能包括:制定 AI 使用政策、審核高風險 AI 專案的部署申請、處理 AI 倫理爭議、協調跨部門的治理標準,以及定期向董事會提交 AI 治理報告。
3.3 管理層的 AI 素養要求
有效的 AI 監督要求董事會成員與高階管理層具備基本的 AI 素養——不是要求他們成為機器學習專家,而是能夠理解 AI 系統的能力邊界、風險特性與治理需求。具體而言,管理層應能回答以下問題:企業目前部署了哪些 AI 系統?這些系統對哪些業務決策有影響?模型的訓練資料來源是否可靠?模型是否經過公平性與偏見測試?模型失效時的應急計畫是什麼?企業應為董事會成員安排定期的 AI 素養培訓,並在必要時引入外部 AI 顧問提供獨立意見。
四、模型風險管理(MRM):從開發到退役
模型風險管理(Model Risk Management, MRM)是 AI 治理框架中最具技術深度的環節。模型風險指因模型錯誤、不當使用或失效而導致的財務損失、合規違反或聲譽損害。NIST AI RMF[3] 的 Govern-Map-Measure-Manage 四功能框架,為企業建構模型風險管理體系提供了系統化的方法論。
4.1 模型分級與風險評估
並非所有 AI 模型都需要相同程度的治理強度。企業應建立模型分級制度,依據模型的決策影響力、資料敏感度與可替代性,將模型分為高、中、低三個風險等級。高風險模型包括信貸核准模型、客戶流失預測模型(影響差異化定價)、人力招聘篩選模型等——這些模型的決策直接影響個人權益,一旦出現偏見或錯誤,可能引發法律訴訟與監管處分。中風險模型如需求預測、庫存優化等——其錯誤主要導致營運效率損失,但不直接影響個人權益。低風險模型如內部報表自動生成、郵件分類等——影響範圍有限,風險可控。不同風險等級的模型應適用不同的治理要求:高風險模型須經獨立驗證、定期重驗證與持續監控;低風險模型則可採用較簡化的流程。
4.2 模型開發治理
模型開發階段的治理重點在於確保模型的設計與訓練過程符合治理標準。關鍵控制點包括:問題定義審核——確認 AI 是否為該問題的適當解決方案,以及模型的預期輸出是否符合業務需求與法規要求;資料品質檢查——確認訓練資料的代表性、完整性與標註品質,並檢測潛在的歷史偏見;模型選擇合理性——評估所選模型架構的適當性,並確認是否存在更簡單且同樣有效的替代方案(偏好簡單性原則);公平性測試——對模型進行多維度的公平性評估,確保模型不會對受保護群體產生系統性歧視。
4.3 模型部署、監控與退役
模型上線後的治理同樣關鍵。企業應建立持續監控機制,追蹤模型在生產環境中的效能表現,及時偵測模型衰退(Model Drift)。當輸入資料分布發生顯著變化(Data Drift)或模型預測準確度低於預設閾值時,應觸發重新訓練或模型更新流程。此外,企業應為每個模型制定明確的退役條件與退役流程——當模型不再符合效能標準、法規要求改變或被更優方案取代時,應有序地完成模型退役,包括通知相關利害關係人、遷移依賴該模型的下游系統,以及保存完整的模型文件以供未來稽核。
五、資料治理:AI 的基石
資料治理是 AI 治理的基石——沒有高品質的資料治理,一切 AI 治理機制都將建立在不穩固的地基上。AI 系統的表現直接取決於訓練資料的品質,而資料治理的缺失不僅影響模型效能,更可能引發嚴重的合規風險。在個資法日益嚴格的環境下,資料治理已成為上市企業 AI 合規的前提條件。
5.1 AI 導向的資料治理框架
傳統的企業資料治理著重於資料的正確性、一致性與安全性,但 AI 導向的資料治理需要額外關注幾個面向。資料代表性——訓練資料是否充分反映了目標群體的多樣性?若訓練資料存在系統性的樣本偏差(例如某一族群的資料嚴重不足),模型將不可避免地複製甚至放大這種偏見。資料溯源(Data Provenance)——每一筆訓練資料的來源、收集方式與授權狀態是否有完整記錄?在 EU AI Act[2] 的要求下,高風險 AI 系統的資料溯源是合規審查的重點。資料標註品質——監督式學習模型的效能高度依賴標註品質,企業應建立標註指引、多人標註交叉驗證與標註品質抽檢機制。
5.2 資料分級與存取控制
AI 模型的訓練與推論過程涉及大量資料的存取與處理,企業需要在「資料開放以促進 AI 創新」與「資料管控以確保合規」之間取得平衡。建議企業建立四級資料分級制度:公開資料(無存取限制)、內部資料(限企業內部使用)、機密資料(限授權人員存取)、高度機密資料(如個人可識別資訊 PII、醫療資料、金融交易資料,須加密儲存並記錄所有存取行為)。AI 專案在使用資料前,應完成資料分級審核,確認資料的使用目的與授權範圍符合個資法及企業內部政策。
5.3 合成資料與隱私強化技術
當原始資料因隱私限制無法直接用於 AI 訓練時,合成資料(Synthetic Data)與隱私強化技術(Privacy-Enhancing Technologies, PETs)提供了可行的替代方案。合成資料透過生成模型產生與原始資料具有相似統計特性但不包含真實個資的資料集,可用於模型訓練與測試。差分隱私(Differential Privacy)透過在查詢結果中注入校準過的噪聲,確保個別資料點的隱私不會因模型訓練而洩露。聯邦學習(Federated Learning)則允許在不集中原始資料的前提下,跨機構協作訓練 AI 模型。這些技術為企業提供了在隱私合規與 AI 創新之間的折衷方案。
六、EU AI Act 合規實務指南
EU AI Act[2] 於 2024 年正式立法,是全球首部以法律效力約束 AI 開發與部署的綜合性法規。對於在歐盟市場營運的台灣企業而言,理解並遵循 EU AI Act 的要求已是不可推遲的合規任務。
6.1 風險分級制度與合規要求
EU AI Act 採用四級風險分類架構。不可接受風險(Unacceptable Risk)——禁止使用的 AI 應用,包括社會信用評分系統、利用潛意識操控的 AI 系統,以及在公共場所進行即時生物辨識(有限例外)。高風險(High Risk)——須遵循嚴格合規要求的 AI 系統,涵蓋關鍵基礎設施、教育與職業培訓、就業與人力管理、公共服務、執法、移民管理與司法等領域。高風險系統的合規要求包括:建立風險管理系統、確保資料品質、維護技術文件、提供透明度資訊、確保人類監督機制、達到準確性與穩健性標準。有限風險(Limited Risk)——僅需履行透明度義務,例如聊天機器人須告知使用者其正在與 AI 互動。最低風險(Minimal Risk)——可自由使用,無額外合規要求。
6.2 台灣企業的因應策略
台灣企業面對 EU AI Act 的因應策略應分為三個階段。短期(0-6 個月):完成 AI 系統盤點,識別所有直接或間接供應至歐盟市場的 AI 系統,並依 EU AI Act 進行風險分級。中期(6-18 個月):針對被分類為高風險的 AI 系統,啟動合規差距分析(Gap Analysis),建立必要的技術文件、風險管理流程與品質管理系統。長期(18 個月以上):將 EU AI Act 合規要求整合至企業的 AI 治理框架中,建立持續合規的組織能力。值得注意的是,EU AI Act 的施行採取分階段時程:禁止性規定自 2025 年 2 月起適用,通用型 AI 模型(GPAI)義務自 2025 年 8 月起適用,高風險系統的完整要求自 2026 年 8 月起適用。企業應依此時程規劃合規路線圖。
6.3 通用型 AI 模型的特別義務
EU AI Act 對通用型 AI 模型(General-Purpose AI Models, GPAI)設有專章規範。所有 GPAI 提供者均須遵守基本透明度義務,包括維護技術文件、提供使用政策與遵循著作權法規。具有「系統性風險」的 GPAI 模型(依訓練計算量閾值判定)則須額外執行模型評估、對抗性測試、事件回報機制與網路安全保護措施。對使用第三方 GPAI 模型(如 GPT、Claude)的台灣企業而言,雖然模型提供者承擔主要的 GPAI 義務,但企業在將 GPAI 整合至高風險應用時,仍須確保下游系統整體符合高風險 AI 系統的合規要求。
七、ISO/IEC 42001 AI 管理系統導入
ISO/IEC 42001[7] 於 2023 年 12 月正式發布,是全球首個針對 AI 管理系統(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anagement System, AIMS)的國際標準。這項標準為企業建構系統化的 AI 治理體系提供了一個可認證的框架,其重要性類似於 ISO 27001 之於資訊安全管理。
7.1 ISO/IEC 42001 的架構與核心要求
ISO/IEC 42001 採用 ISO 高階結構(HLS),與 ISO 9001、ISO 27001 等管理系統標準具有一致的框架結構,便於企業進行多系統整合。其核心要求涵蓋:組織脈絡——理解 AI 系統的內部與外部利害關係人需求及期望;領導力——確保最高管理層對 AI 管理系統的承諾與資源配置;規劃——識別 AI 相關的風險與機會,並制定 AI 管理目標;支援——配置必要的人力、技術與基礎設施資源;營運——執行 AI 系統的生命週期管理流程;績效評估——透過內部稽核與管理審查持續評估治理成效;持續改善——根據績效評估結果驅動治理體系的優化。
7.2 導入路線圖
企業導入 ISO/IEC 42001 通常需要 12-18 個月的時間,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差距分析(1-2 個月)——對照 ISO/IEC 42001 的要求,評估企業現有 AI 治理體系的成熟度,識別需要補強的領域。第二階段:體系建立(3-6 個月)——制定 AI 政策、建立管理流程、設計必要的文件架構,並完成利害關係人分析與風險評估。第三階段:實施與內化(4-6 個月)——將新建立的管理流程應用於實際 AI 專案,進行人員培訓、執行內部稽核並修正發現的缺失。第四階段:認證審核(2-3 個月)——邀請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初步審核與正式審核,通過後取得 ISO/IEC 42001 認證。
7.3 認證的策略價值
對台灣上市企業而言,ISO/IEC 42001 認證的價值不僅在於合規,更在於建立市場信任。在跨國供應鏈中,具備 AI 管理系統認證的企業將在供應商評選中獲得顯著優勢。此外,ISO/IEC 42001 與 EU AI Act 的合規要求高度吻合——取得認證的企業在面對 EU AI Act 的合規審查時,已具備大部分必要的管理流程與文件,可大幅降低合規成本。對於計畫上市或進行國際併購的企業而言,AI 管理系統認證更是展示治理成熟度的有力證據。
八、台灣上市企業 AI 治理實務建議
台灣上市企業在 AI 治理的導入上,面臨著與歐美企業不同的特殊挑戰與機遇。金管會持續推動的公司治理改革、台灣特有的產業結構(以中小企業為主的供應鏈生態),以及逐步成形的本地 AI 法規環境,都為 AI 治理的落地提供了獨特的脈絡。
8.1 治理架構與金管會公司治理守則的對接
金管會發布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要求董事會應監督公司重大風險,並鼓勵上市企業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企業可在既有的公司治理架構中嵌入 AI 治理機制,而非另起爐灶。具體做法包括:將 AI 風險納入現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議程;在永續報告中增設 AI 治理章節,揭露 AI 使用政策、風險管理措施與治理績效指標;在內部稽核計畫中加入 AI 專案的稽核程序。這種「融入式」的導入方式,既降低了組織變革的阻力,也確保 AI 治理與整體公司治理保持一致。
8.2 分階段導入藍圖
考量台灣上市企業的資源限制與組織成熟度差異,我們建議採取三階段導入策略。第一階段:基礎建設(Quarter 1-2)——完成 AI 系統盤點、建立模型清冊(Model Inventory)、指定 AI 治理負責人、制定 AI 使用政策。此階段的目標是「知道我們有什麼」。第二階段:流程建立(Quarter 3-4)——建立模型風險評估流程、實施資料分級制度、導入模型生命週期管理流程、啟動高風險模型的獨立驗證。此階段的目標是「管好我們在做什麼」。第三階段:成熟優化(Quarter 5-8)——導入自動化監控工具、建立治理績效指標(KPI/KRI)、推動 ISO/IEC 42001 認證、將 AI 治理整合至 ESG 報告。此階段的目標是「持續改善我們做得多好」。
8.3 常見導入障礙與對策
台灣企業在 AI 治理導入中常遭遇以下障礙。障礙一:高層認知不足。董事會與管理層尚未意識到 AI 治理的迫切性。對策:以國際監管趨勢(EU AI Act 罰則、供應鏈合規要求)與同業案例為切入點,進行高層意識喚醒培訓。障礙二:治理人才短缺。台灣市場缺乏同時具備 AI 技術知識與治理實務經驗的專業人才。對策:培養內部跨職能人才(讓法務人員學習 AI 基礎、讓資料科學家學習合規框架),並適度引入外部顧問協助體系建立。障礙三:治理被視為成本中心。業務部門擔心治理流程拖慢 AI 專案進度。對策:以具體案例說明治理投資的 ROI——避免一次模型偏見訴訟的成本,遠高於建立治理體系的投入。障礙四:跨部門協調困難。AI 治理天然涉及 IT、法務、風控、業務等多個部門,協調成本高。對策:設立直屬於執行長的 AI 治理辦公室(AI Governance Office),賦予其跨部門的協調權限。
九、結語:從合規到競爭優勢
AI 治理正處於從「可選項」到「必選項」的轉折點。EU AI Act 的立法、NIST AI RMF 的推行、ISO/IEC 42001 的發布,標誌著全球 AI 治理從自律走向他律的制度化進程。對台灣上市企業而言,這既是合規壓力,更是策略機遇。
9.1 從防禦到進攻的思維轉換
多數企業將 AI 治理視為防禦性的合規成本——為了避免罰款、避免訴訟、避免品牌危機而不得不投資。但領先企業已開始將 AI 治理轉化為競爭優勢的來源。完善的 AI 治理意味著更高的模型品質與可靠性、更快的監管審批速度、更強的客戶信任,以及更深的供應鏈夥伴關係。Jobin 等人[1]的研究指出,將倫理原則內化為組織文化的企業,在長期的技術採納與市場拓展中展現出更強的韌性。
9.2 AI 治理的未來趨勢
展望未來,AI 治理將呈現三大趨勢。第一,監管全球化與碎片化並行。更多國家將推出本地化的 AI 法規,企業需要具備在多元監管環境中導航的能力。第二,治理工具的智慧化。AI 將被用於治理 AI——自動化的合規檢測、即時的偏見監控、智慧型稽核系統將逐步取代人工為主的治理流程。第三,治理與創新的融合。最成功的企業不會將治理與創新視為對立面,而是將治理機制嵌入 AI 開發流程中,使其成為品質保證的一環而非外部約束。Floridi 等人[5]在 AI4People 框架中提出的願景——一個以 AI 促進人類繁榮的社會——需要的不僅是技術突破,更是制度創新。而企業 AI 治理,正是這場制度創新的微觀實踐。
9.3 行動呼籲:現在就開始
AI 治理的導入不必一步到位,但必須現在開始。我們建議台灣上市企業的決策者採取以下三個即時行動。第一,發起 AI 系統盤點。了解企業目前有哪些 AI 系統在運作、由誰管理、服務哪些業務決策——這是所有治理工作的起點。第二,指定 AI 治理負責人。無論是新設職位或由現有高階主管兼任,企業需要一位明確的 AI 治理負責人,負責推動治理體系的建立與運作。第三,啟動董事會 AI 素養培訓。安排一場面向董事會與高階管理層的 AI 治理研討會,確保組織最高層理解 AI 治理的意涵、迫切性與投資價值。在 AI 重塑產業競爭格局的時代,率先建立負責任 AI 治理體系的企業,將在法規合規、市場信任與長期價值創造三個維度上取得先發優勢。